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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西北大学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编导类专业统一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公告

2023-05-25 01:48:38 | 高校网

2023年西北大学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西北大学2023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西北大学肇始于1902年,坐落于陕西省西安市,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建设院校、教育部与陕西省共建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4号)文件要求,我校2023年继续实施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特制定本简章。

领导机构

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以下简称高校专项计划)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结果公示、择优录取。

招生计划及专业

2023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140人(最终以教育部下达我校的招生计划为准),涵盖17个专业(类)。

科类专业(类)名称所含专业新高考省份
“3+3”“3+1+2”
文史公共管理类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历史/物理/生物,3选1首选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不提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图书馆学、档案学历史/物理/生物,3选1首选历史,再选不提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日语、俄语不提科目要求首选历史,再选不提
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不提科目要求首选历史,再选不提
法学法学不提科目要求首选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不提
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告学、网络与新媒体不提科目要求首选历史,再选政治
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历史/政治/物理,3选1首选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不提
历史学类历史学、世界史历史/地理,2选1首选历史,再选不提
理工物理学类物理学(基地班)、物理学、应用物理学、材料物理、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物理首选物理,再选化学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物理首选物理,再选化学
数学类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物理首选物理,再选不提
电子信息类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物理首选物理,再选不提
地质类地质工程、资源勘查工程物理/化学,2选1首选物理,再选不提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物理/化学/生物,3选1首选物理,再选不提
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物理/化学/生物,3选1首选物理,再选不提
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基地班)、生物技术(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态学物理/化学/生物,3选1首选物理,再选化学/生物,2选1
生物工程生物工程化学/生物,2选1首选物理,再选化学/生物,2选1

注:1.施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对考生所报专业(类)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

2.具体招生专业(类)名称、所包含专业、选考科目及计划数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报名条件

凡符合2023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向我校提出申请:

1.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2.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3.政治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勤奋好学,成绩优良。

(注:1.报考考生须为高校专项实施区域高中的农村学生,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考生户籍、学籍资格审核由各省(区、市)负责完成;

从2023年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四、申请程序

1.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 4 月 25 日。报名网址为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s://gaokao.chsi.com.cn/gxzxbm/)。考生按网上要求注册、填写报名信息。未按要求完成报名或申请材料不完整均视为无效申请。

2.报名材料:

以下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扫描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交,我校不接收纸质材料,纸质材料由考生本人留存备查。

①通过“高校专项计划报名系统”打印的《西北大学2023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申请表》扫描件(申请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确认志愿并下载打印后,需考生本人及中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中学公章,在“上传申请表”位置上传,上传的申请表应为原件扫描件);

②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正反面,在“附加材料”位置上传);

③西北大学2023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中学确认表(见附件1,考生及中学填写完成并签字、盖章扫描后,在“附加材料”位置上传);

④高中期间参加的社会活动及获奖记录原件扫描件(如无社会活动及获奖记录等,可不提供,在“综合信息”位置上传)。

以上除第④项外,均为必须提供的材料。上传至报名系统的申请材料要求真实、完整、清晰,上传申请材料如因不清晰、不完整而影响资格审核的,责任自负。考生个人和中学对上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资格审核及入学资格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并查实所提交材料有作假情况,一律取消资格。

五、审核程序

考生户籍、学籍资格经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通过后,我校将组织专家对考生上传至报名系统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核来直接确定合格考生名单。我校不再单独组织考核。

合格考生名单将在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公示,并报送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等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考生即获得我校2023年高校专项计划入选资格。考生可在2023年6月初自行查询,不再另发书面通知。

六、录取原则

1.凡获得西北大学2023年高校专项计划入选资格的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同科类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及本科批次合并的省份,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当地省级招办划定的一本线相应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2.考生须认真阅读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关于高校专项招生志愿填报的方法,符合所在省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投档条件。考生应在我校公布的本省(区、市)高校专项计划的招生专业范围内填报专业志愿且需服从专业调剂。在生源所在省规定的批次填报我校,方可享受相应录取优惠政策,未按照所在省要求进行填报导致不能投档的,责任考生自负。我校只录取有志愿的合格考生,体检合格且达到西北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要求,即符合我校录取条件。

3.我校将根据各省(区、市)合格考生人数和生源情况,确定高校专项计划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时,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按照我校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分配专业(具体详见我校2023年招生章程)。我校可根据各省(区、市)入选资格考生报考及生源质量情况,对招生计划在省份间进行适当调整。

七、监督机制

1.学校将严格按照“程序公开、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工作。

2.学校对入选合格考生名单、录取名单均实行信息公开,按时进行公示。

3.中学应严格把关,按教育部要求在中学和班级详尽公示相关考生名单及材料,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4.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选拔程序、选拔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29-88308129。

5.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虚假个人信息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经查实后,将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高校专项计划报名和录取资格,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行政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八、其他

1.考生填报相关专业(类)时,应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避免因身体条件不适合而影响被相关专业录取。

2.申请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我校不收取任何国家规定外的费用。

3.西北大学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受骗。

4.经我校高校专项计划录取的考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5.“西北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s://zsb.nwu.edu.cn/)”为我校官方的本科招生信息发布渠道,我校相关招生信息均将通过此网站向社会发布,请考生、家长及时关注。

九、联系方式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区学府大街1号西北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127

咨询电话:029-88302211

E-mail:zsb@nw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nwu.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s://zsb.nwu.edu.cn/

本简章解释权归西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简章内容若与教育部2023年招生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教育部有关政策为准。

附件1 西北大学2023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中学确认表

点击链接查看原文及附件:https://gaokao.chsi.com.cn/gkxx/ncdzjz/202304/20230410/2274247317.html

202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编导类专业统一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公告

1082]

202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编导类专业统一考试

违规考生处理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在202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编导类专业统一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考生的考生号、考试科目、违规事实、拟处理意见、处理依据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0571-88907595、88907575。

高校网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20年12月23日

考生号

考试科目

违规事实

拟处理意见

处理依据

21336420130018

编导类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取消编导类的考试成绩

第五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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